学生上体育课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近日,碧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起因是某小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期间不小心将学生芦某撞到,致其受伤且脱落了两颗牙齿。
原告芦某就医后,因各方对赔偿事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宜未达成一致,原告代理人将被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以及铜仁市某小学一并诉至法院。经了解,各方系因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某认为,其孩子是上体育课期间无意撞到原告的,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认为,原告受伤是李某撞到所致,李某是实际侵权人,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开庭前,承办法官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观点进行多角度说理释法,拟出一个符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合各方当事人真实意见的调解方案:由实际侵权人李某和学校按照7:3的比例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2500元和1000元。至此,法院成功地调解了该起涉及多方主体的矛盾纠纷,同时也给学校、家长和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普法宣传课。
【法官说法】
现正值第29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之际,体育课乃学生锻炼身体所必须,希望所有学校引以为鉴,今后应更注意学生在校内的安全。学生自身应加强防范风险,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家长也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应注意教导孩子遵纪守规,养成孩子良好的上课习惯,培育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也可以适当购买相关的意外保险,确保孩子受伤后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学校应注意体育课期间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包含提前示范、要点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讲解、演练等措施,对中小学生作出必要指引和提示,特别是给予低年级学生更多的注意和保护,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安全培训,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确保运动设施安全。确保学生能够正确参与体育课,达到强身健体的效果。
【关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联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监制:胡冬华 |审核:罗婷婷 |编辑:龙英夫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供稿人:杨佳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碧江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学生上体育课受伤,由谁承担责任?》